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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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60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告 羅文宗長春拾壹餐飲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2 年度 板簡 字第 3060 號裁定(112.12.0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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