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佳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志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佩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