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豐簡字第572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家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家煜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家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又被告與同案共犯 黃柏睿 所為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載明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情。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犯本件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情,認本案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禁令規範,未經許可持有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愷他命(總純質淨重5.9973公克),及含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 之綠色錠劑6顆(純度小於1%,檢驗前淨重7.8256公克),助長毒品流通,且易產生其他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經查獲持有毒品之樣式、種類、數量,及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所生危害,暨其於警詢自陳具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