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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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127號
原告 高宏奕
被告 陳江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