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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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8號
原   告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被   告  吳棟財
被   告  吳棟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
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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