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88號原 告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被 告 吳棟財 被 告 吳棟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家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