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25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洪煜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草
屯鎮,有原告提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登記聯單在卷可參;又被告住所地亦在南投縣草屯鎮,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雖原告起訴狀
記載被告居所在彰化縣芬園鄉,然尚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屬
實,故本件訴訟確定具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本院並無管轄權,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
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