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402號債權人崇光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體釋明並詳列請求金額之數量及其計算方式(因積欠二筆管理費總額核與請求金額不符)。
㈡釋明已取得債權憑證之案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