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60,000元,由具保人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且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1日通緝在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