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0號聲請人丁○○
乙○○戊○○庚○○甲○○己○○辛○○
4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壬○○
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辛○○之法定代理人壬○○之印鑑證明。
二、被繼承人丙○○之祖父母 邱進二 、 吳秀玉 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