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二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葉至恭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暨帳
務管理費新台幣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並領用原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被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七
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七日間累計借款新台幣五萬九千九百五十元整,已逾八十九
年八月十一日之繳款期限均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查詢表各一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