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周遠量
被 告 甫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欠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