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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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二八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桃警分秩字第十號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以後某日起至九十年一月四日某時許止。
(二)地點:桃園縣桃園市○○街凱園旅館等處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數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叁仟伍佰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現場照片二紙、查獲被移送人之員警世鄰報告書乙份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