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及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丙○○則申請使用附卡,
領用卡號:五四三七─四一○○─○九六六─三一○八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即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各月依原告寄送之消費明細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清帳款,逾期時應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