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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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
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核與證人 羅兆萍徐寶雲
指訴之情節相符,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
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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