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
毒偵字第一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次:
被告甲○○為警查獲時,尚扣得毛重零點四公克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及
注射針筒三支,依卷附資料所示,前者是否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者是否為
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抑或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剝離不易等情咸屬不明,爰
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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