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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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40號原告 劉純榮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