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移撥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上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2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仙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3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蓮輿興業有限│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64,980元│105年7月10日│JK0000000││││公司 王錫城 ││業銀行岡山│1│││││││││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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