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英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英郎於民國9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93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04日止累計80,293元正未給付,其中28,033元為本金;50,782元為利息;1,4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5計算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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