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3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林秝萱 之遺產管理人)、 張洪禹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3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