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簡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金簡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銘韡被告張有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3786號、第38423號)暨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1530號、111年度偵字第14744號、111年度偵字第489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如下:
主文張有承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有承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6日前某時,將其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與自稱「 施廷瑋 」之成年男子,由「施廷瑋」以不詳方式交付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掩飾、隱匿其因詐欺犯罪所得之物。嗣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附表所示之 葉思婷 等6人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第一層匯款時間匯款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所示第二層匯款時間,將上開款項混同其他匯款,分別轉匯至第二層帳戶後提領或轉出,以此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有承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葉思婷、告訴人 蔡博安曾虹樺楊必聖蔡政軒陳煒凱 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之非供述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交付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使上開詐騙集團成
員得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後轉匯,進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掌控詐得款項,其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6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1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2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㈢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復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1530號、111年度
偵字第14744號、111年度偵字第4890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間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㈤爰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罪行,並與告訴人楊必聖調解成立
之犯後態度,非無悔意,復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院查無確據可佐被告因交付本案帳戶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方式第一層匯款時間、金額第一層匯入帳戶第二層匯款時間、金額第二層匯入帳戶證據清單1葉思婷(未提告)葉思婷於110年3月27日在「鴻捷數位科技」臉書專頁上按讚後,詐欺集團成員化名為LINE暱稱「專員- 甄甄 」、「eth4財務客服」、「 許舒涵 Nancy」、「 陳俊宇 Corin」之人即與之聯繫,佯稱有投資之機會,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110年4月6日19時43分、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案帳戶110年4月6日20時35分、21萬5,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廖先慶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8423號卷第27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8423號卷第47頁)。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38423號卷第53-60頁)。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8423號卷第80頁)。⒌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8423號卷第81-85頁)。2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1530號)蔡政軒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6日前架設「柯爾投資」網站,吸引告訴人蔡政軒瀏覽,佯稱可簡單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110年4月6日18時0分、1萬元同上同上同上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6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07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1530號卷第33-4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1530號卷第121頁)。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530號卷第123頁)。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1530號卷第141頁)。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973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1530號卷第195-212頁)。3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8903號)陳煒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20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依庭分析總管」、「ericFSM首席分析師」等帳號,對告訴人陳煒凱佯稱:可透過「柯爾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接續於110年4月6日19時43分、20時15分、20時16分許,匯款4萬5,000元、5萬元、5萬元同上同上同上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4日遠銀詢字第1100001553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8903號卷第23-30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8903號卷第53頁)。⒊告訴人提供之LINE對話記錄翻拍照片(偵字第48903號卷第65-83頁)。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8903號卷第59-631頁)。4蔡博安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20時許在CoffeeMeetsBagel交友軟體上與告訴人蔡博安聊天,佯稱有投資機會,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接續於110年4月6日21時22分、21時23分,匯款5萬元、5萬元同上110年4月6日21時44分、28萬5,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廖先慶)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3786號卷第27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3786號卷第31頁)。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33786號卷第41頁)。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3786號卷第42-43頁)。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1日遠銀詢字第1100001781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3786號卷第53-65頁)。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72973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33786號卷第155-172頁)。5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744號)曾虹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中旬化名為LINE暱稱「秘書蔓」之人,因告訴人曾虹樺在臉書點閱投資廣告而與其聯繫後,佯稱「泰信科技」、「勝達科技」平臺有投資之機會,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110年4月7日18時56分、1萬元同上110年4月7日22時15分、27萬4,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趙惟凡 )⒈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14744號卷第35頁)。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6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07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4744號卷第39-44頁)。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4744號卷第45-78頁)。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4744號卷第125頁)。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5118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4744號卷第139-170頁)。6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1530號)楊必聖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5日化名為IG暱稱「妍妍」之人,與告訴人楊必聖聯繫,佯稱若支付車馬費至特定帳戶,即有私下約會之機會,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帳戶。110年4月7日22時27分、1萬元同上110年4月7日23時45分、10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惟凡)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6日遠銀詢字第1100004007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1530號卷第33-4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1530號卷第81頁)。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41530號卷第89頁)。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1530號卷第99-101頁)。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字第41530號卷第103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65118號函暨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1530號卷第213-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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