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江濱被告陳弘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50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弘盟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如附表「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及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弘盟於民國102年11月1日23時許至翌(2)日2時許,在桃
園市○○區○○路00號3樓飲用酒類後,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行經同市區復興路與三民路口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停放路旁 戴麒 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102年11月2日2時53分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69毫克。
㈡陳弘盟因涉詐欺等案遭通緝,為規避警方查緝,另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其胞弟「 陳宏鈺 」之名義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所示文書上偽造「陳宏鈺」之署名及指印,足生損害於陳宏鈺及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偵審結果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陳弘盟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宏鈺於警詢之證述。
㈢桃園縣○○○○○○○○○道路○○○○○○○○○○○號DB0000000號、DB000000
0號)、酒精測定紀錄表、被告及陳宏鈺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權利告知通知單、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警詢筆錄及指紋卡片、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車禍現場照片、戴麒原談話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
三、論罪科刑:㈠犯罪事實㈠部分之新舊法比較: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於111年
1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法定刑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對被告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
㈡犯罪事實㈡部分:
⒈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
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若於做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者(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而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他人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他人名義出具領受通知聯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在筆錄之末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從而,被告在「警詢筆錄」、「偵訊筆錄」上偽造署押,並未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不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其上若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告知書之證明,是若有冒名而為之者,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提審權利通知書,其上僅備有「被通知(告知)人簽章欄」,則在該等欄位下簽名及捺指印時,僅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意思表示,故若有冒名而為之者,應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在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文件之各欄位偽造「陳宏
鈺」之署名、指印,因該等文件均係偵查機關依法製作而命被告於其上簽名及按捺指印確認,故該等文件上之署名及指印,應僅表示受詢問人之人別而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或僅表示署押者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被告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或曾為何項意思表示,是上開部分應僅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又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簽章欄偽造「陳宏鈺」之署名,則有表示由其收受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之意,上開文件核屬私文書之性質。是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文書上偽造「陳宏鈺」之署押及捺印指印,復交予承辦人員,是對於該等私文書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就犯罪事實㈡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㈡附表編號2至6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偽造「陳宏鈺」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6所示文書之犯行係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事實同一,並經本院補充告知罪名,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㈡先後於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文件上偽造「陳
宏鈺」署押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隱匿身分、脫免行政裁罰或刑事責任之同一目的,而有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偽造署押之意思,其所為上開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僅論以單一偽造署押罪。
㈤被告所犯上開偽造署押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係基於同一
冒名應訊接受調查之目的及程序中所為,係以具重疊關係之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駕車肇事,且經警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
每公升0.69毫克,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生活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偽造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陳宏鈺」之署名及指印,屬被告偽造之署押,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文件名稱」欄所示文書係由被告持交警察機關而行使之,非屬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所在欄位偽造署押及數量行為性質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陳宏鈺」署名1枚偽造私文書2酒精測定值紀錄表受測者欄「陳宏鈺」署名1枚偽造署押3(被告冒名)陳宏鈺102.11.02第一次調查筆錄應告知事項受詢問人欄「陳宏鈺」署名1枚、指印1枚偽造署押筆錄騎縫處指印2枚筆錄閱後被詢問人欄「陳宏鈺」署名1枚、指印1枚4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相片影像下方空白處「陳宏鈺」署名1枚、指印1枚偽造署押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陳宏鈺」署名1枚、指印1枚偽造署押6權利告知書被告知人欄「陳宏鈺」署名1枚、指印1枚偽造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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