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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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賴巧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維竹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被告潘維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