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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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557號原告 傅祥桂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子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
3年9月30日擴張請求確認2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400元,尚欠1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