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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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王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4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69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235,000元(540,000元+695,000元=1,2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