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392號

原告 陳瑋

被告 姜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812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萬7099元,嗣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9萬6214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3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5段與快速路一段交岔口,因違規轉彎而不慎撞擊原告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機車,導致原告機車受損等情,已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為證,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所檢送之車禍相關資料可佐。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用,於法即屬有據。

三、惟所應再予審究者,即為原告所主張損害額是否均屬有據?

  經查,原告雖提出估價單,並主張「因本件車禍導致伊所騎機車受損,支出修車費用9萬6214元。」云云,然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且得以修復費用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依上開估價單所示,系爭機車之修繕費用共計9萬6214元,其中工資8000元非屬零件費用,其餘88214元均為零件費用。復原告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扣除折舊計算,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折舊折舊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復查,系爭機車之出廠日為94年1月,此有系爭機車車籍查詢資料附卷可查,迄本件事故發生時點即111年3月,已使用17年2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機車維修費,零件扣除折舊後應為88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是以原告主張有據之機車修理費用應為1萬6812元(即零件費8812元+工資8000元)。至於原告逾前開範圍之主張,於法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681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並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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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88,214×0.536=47,283

第1年折舊後價值88,214-47,283=40,931

第2年折舊值40,931×0.536=21,939

第2年折舊後價值40,931-21,939=18,992

第3年折舊值18,992×0.536=10,180

第3年折舊後價值18,992-10,180=8,812

第4年折舊值0

第4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5年折舊值0

第5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6年折舊值0

第6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7年折舊值0

第7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8年折舊值0

第8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9年折舊值0

第9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0年折舊值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1年折舊值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2年折舊值0

第12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3年折舊值0

第13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4年折舊值0

第14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5年折舊值0

第15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6年折舊值0

第16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7年折舊值0

第17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第18年折舊值0

第18年折舊後價值8,812-0=8,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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