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全字第56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相對人 陳昱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慮,並不能加以准許。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消費帳款本金新臺幣(下同)79,824元未依約償還,經多次催討沒有結果,顯然可見沒有還款誠意,以致聲請人未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的疑慮,因此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聲請人於本件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金錢請求只有79,824元,這樣的金額只要一般人有正常工作,應該都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清償,難以認為有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執行的疑慮。因此,本件聲請並不符合前面提到的法律規定,應該予以駁回。

四、聲請意旨還有提到相對人同時受其他債權人追償,已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的危險性,但並沒有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而且就算是真的,那也應該是要對相對人聲請宣告破產,而不是進行假扣押的個別財產保全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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