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237號

原告 江序利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宏炎 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釋明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查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並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並就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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