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被告雲呈營造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秋貴
訴訟代理人 廖佳如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郭鵬成
訴訟代理人 林澐中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飛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係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具狀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1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