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梁添丁
吳麗娥 上2人送達代收人 張喬茵 被告 林正博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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