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吳政勳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 許蓓逸
李木生活水飲料店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9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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