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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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年籍、地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年籍、地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 黃鈺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林雷安法官李昇蓉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