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失蹤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鄉○○村○鄰○○路○○○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乙○○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養母,出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而自51年11月1日即行方不明,不知去向,代報遷出,依據蓮吉太字第0475號通報表列入行方不明人口,77年7月15日登錄新冊,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8至1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清單、全民健康保險、公路監理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戶籍資料、全國一般前案記錄、在監在押、出入境資訊連結作業相關資料,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有上開查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103年6月3日北區國稅花綜字第1031258902號函暨檢附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6月5日健保承字第1030060800號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3年6月3日金徵(業)字第1030004414號函暨檢附資料等件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6至20、23至24、27、30至32、40至42頁),可知均查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5、35、37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則本件乙○○自51年11月1日失蹤,計至58年11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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