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郭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柒拾叁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407元│104年9月29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2│16,863元│104年9月29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3│208元│104年9月29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4│7,801元│104年9月29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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