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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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重上更(一)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罰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號上訴人即原告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侃士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國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發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等事件,吳文發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吳文發為上訴人即被告國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國勢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9年2月26日第二審上訴程序中變更為吳文發,有經濟部99年3月1日經授中字第09931719340號函在卷可憑,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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