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合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98年
2月1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嗣上開案件之徒刑併執行之,受刑人自98年2月16日起入監執行,刑滿日期為99年4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4月6日,目前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9日法矯司字第
0990905245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01990號)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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