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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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 周明賢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一審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54號;二審案號: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明賢出境、出海之限制,應予解除。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4號審理中,因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以98年1月23日嘉院和刑端97訴854字第0980001604號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限制被告出境及出海。茲聲請人於審理期間有固定住所,法院傳喚均準時到庭應訊,並無逃亡之虞,且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內政部警政署並於
100年1月10日准予聲請人復職,應無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聲請解除出境、出海之限制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54號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已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改判無罪,現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聲請人主張於法院審理期間有固定住所,法院傳喚均準時到庭應訊,上開案件判決無罪後,並經內政部警政署准予復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等情,業據提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1月23日嘉院和刑端97訴
854字第0980001604號函、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99號刑事判決及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月5日警署人字第0990179375號復職人事命令等文件為證,經核相符。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審理時到庭受審之情形、判決結果及被告為現職警員,有正當工作及收入,為逃避上開案件審判而避居外國之可能性甚低,應無再予限制出境或出海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夏金郎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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