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登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9月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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