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登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9月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
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登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4年9月9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