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85號
原   告  鍾袖嫚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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