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85號
原 告 鍾袖嫚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