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張明賢

被告 林婷婷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

游亦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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