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若夫
連德 水連德樑連德沛 連立連信元 葉秉華 葉鴻夫 被上訴人即原告 程惠卿
程惠南 程駿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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