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9號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習焜 、黃習焜之配偶、 佐佐木隆 之配偶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2月17日99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等逾抗告期間始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以抗告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人等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等繳納。茲限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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