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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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長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 律師
王耀安 律師被告 周裕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被告 李恩國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18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蔡慧雯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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