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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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陳財福 被上訴人 游雅涵
游雅婷 游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寄存送達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