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 程惠卿 訴訟代理人 程宏峰 原告 程惠南
程駿傑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林若夫
連德 水連德樑連德沛 連立連信元 葉秉華 葉鴻夫 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證35至38之原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藍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