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21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李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
○路3段180巷6號3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且查無兩造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之約
定,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