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952號
原 告 仙通貨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炳陽
被 告 彭希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3樓之1,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