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小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柯美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惠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