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黃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木間 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480,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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