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調字第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惠文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聲請閱覽地政事務所函送之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並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及同段
189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權
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二、提出被告 許嵩 民、 王皓然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提
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陳惠文於民國104年3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四、原告主張被告陳惠文、 許嵩民 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恐無
真實買賣意思及價金交付,應屬無償行為等語,就此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之主張,請為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