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黃正雄 代理人 黃陳鴻英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許育誠 、 許育嘉 、 許馨 分間聲明異議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192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雖成立訴訟上和解(下稱系爭和解),惟系爭和解筆錄所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臺中農田水利會所使用之倒虹吸用地,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下同)71年間即搭蓋平房及圍籬協助管理,自87年起復受僱於臺中農田水利會清理入水口前柵漂浮垃圾物,為再審相對人所明知,渠等竟對其提起竊占告訴,且罹於時效仍提起民事訴訟。系爭和解筆錄有撤銷事由,再審聲請人訴請繼續審判有理由,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及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50、60、73、83號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及再審之聲請,違反水利法第2條、土地法第208條第1項第4款等規定,並有重要證據漏未斟酌,當然違背法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再審事由。又再審相對人持系爭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再審聲請人發現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明知渠等逾越其所定7日期限內提出拆除計畫及鑑估報告之事實,故意不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將渠等強制執行之聲請撤銷,仍強制拆除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已侵害再審聲請人之利益,應改命再審相對人負擔執行費用新臺幣(下同)32,413元,並賠償再審聲請人系爭建物之損失30萬元及執行拆除後所生鐵皮牆損失15,750元。
綜上,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再審事由,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此有最高法院64年台聲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亦有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㈠再審聲請人係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7號確定裁定為再審對
象,自應先行具體表明並證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惟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
1、2、13款再審事由,經核其再審理由,實係一再主張系爭和解筆錄應予撤銷,並陳述其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5號確定判決及102年度再易字第50、60、73、83號確定裁定全部不服之理由,然上開裁判非本件再審對象,再審聲請人關於不服上開裁判所舉事證,均非本件所得審究。
㈡按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
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足見該條款所指「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應以強制執行程序非經債權人為該一定之行為,即不能進行者始屬之;倘無非經債權人為一定之行為即不能進行之情形,即無該條款之適用。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是以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提出拆除計畫及鑑估報告,債權人固未提出,執行法院仍得自行調查。臺中地院102年度司執字第69325號執行事件,執行人員於102年9月2日會同地政測量人員現場勘驗,後於同年11月4日現場執行,由再審相對人自行僱工拆除系爭建物,並無不能進行之情形,再審聲請人以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明知再審相對人逾越其所定7日期限內提出拆除計畫及鑑估報告之事實,故意不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將渠等強制執行聲請撤銷,已侵害其利益云云,並無足採,且原確定裁定就其此部分主張,已有論述,並無疏漏違誤。此外,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13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未據敘明,依首引說明,其聲請再審,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